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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印刷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规程参照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8507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等规程制定。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实施监督等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污染物监测要求:

  一般要求:

  1.企业应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 HJ 819、HJ 1246 等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前后监测。

  排气筒监测:

  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 732及HJ 75等规定执行。

  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厂区监测:

  1.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2.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604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采用 HJ 604 规定的方法或者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企业边界监测:

  1.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

  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一般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分析测定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下表规定的方法执行。

  达标判定:

  1.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当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90%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该污染物排放速率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便携式监测仪器按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测得的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3.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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